首页>大会服务>双招双引政策>正文

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19-01-08

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鲁财基金〔2018〕21号

  各市财政局,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为充分发挥基金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作用,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市场环境变化情况,经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决策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金出资方式。允许实行分期出资,原则上政府引导基金每期出资比例不超过认缴总规模的20%,且在完成本期出资的80%之前,不得再次申请政府引导基金出资。

  二、完善管理费提取政策。对实行分期出资的基金,达到下列条件后,可按规定提取政府引导基金管理费:①在分期出资后3个月内必须实现首个项目投资;②半年内实现再次投资;③1年内投资达到本期出资额的80%。否则,不能提取政府引导基金管理费,已提取的管理费扣除成本后返还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明确返投认定标准。以下情形可置换(折算)为省内投资:①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的省外企业将注册地迁往山东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的;②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的省外企业被省内企业收购(限于控股型收购)的;③投资的省外企业通过设立子公司将主要生产研发基地落户山东的(子公司资产应不低于基金对该企业的投资金额);④基金管理机构从省外引入重大科技成果或优秀技术团队的,可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后,按比例置换(折算)为省内投资。

  四、允许调整项目出资比例。在保持各出资人总体出资比例和政府引导基金每次出资比例“两个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同一社会出资人适当调整对不同项目的出资比例。对此类项目,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必须采取项目前置审核、信息充分披露和关联交易制约等措施,加强风险防控,保障政府引导基金安全。

  五、严格单一出资人管理。对除政府引导基金外,由一方单独出资或其他出资人均为一致行动人的,应认定为单一出资人。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要按照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加强监管,切实做好项目审核等工作。今后单一出资人发起设立基金,必须同时满足以下5个条件:①单一出资人为大型国有企业;②除母基金全部用于设立或参股子基金外,引导基金出资比例由20%调整为10%;③将基金返投比例在现行标准上提高10个百分点;④基金与基金管理机构在山东省内注册,实现“双落地”;⑤严格母、子基金架构,母基金设立或参股子基金(不含专项子基金)的比例不应低于60%。

  六、鼓励母基金设立子基金。设立或参股子基金(不含专项子基金)超过母基金认缴规模50%以上的,可享受以下3项奖励政策:①母、子基金合并计算,管理费提取比例可在现行基础上,提高到不超过2%;②适当降低引导基金门槛收益率,具体可参考中国人民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③加大引导基金让利幅度,引导基金增值收益可全部让渡给其他出资人或基金管理机构。

  七、提高基金管理机构专注性。已设立的省级新旧动能转换母基金,在投资完成基金认缴规模的70%之前,其基金管理机构(含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再次申请设立或管理其他省级新旧动能转换母基金。

  省直有关部门和山东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要认真做好政策解读工作,严格落实政策规定,加快推进我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落地投资,确保基金持续健康发展。

  山东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19日

编辑:姜镛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