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大会服务>双招双引政策>正文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资本市场助推新旧动能转换若干政策和烟台市支持区域性基金管理中心建设开展基金管理服务专项改革创新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19-01-05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烟台市资本市场助推新旧动能转换

  若干政策和烟台市支持区域性基金管理中心建设

  开展基金管理服务专项改革创新

  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资本市场助推新旧动能转换若干政策》和《烟台市支持区域性基金管理中心建设开展基金管理服务专项改革创新的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烟台市资本市场助推新旧动能转换若干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资本市场在促进我市新旧动能转换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企业通过运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机制加快发展,促进全市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上市工作促进全省新旧动能转换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18〕46号)和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运用资本市场助推全省新旧动能转换的若干意见》(鲁金办发〔2018〕9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主要通过烟台市资本市场开放创新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对企业改制、上市、挂牌、增发、配股、发行债券融资、并购重组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我市设立营业机构等给予扶持。

  第三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项使用、引导激励、绩效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 引导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企业为实现境内外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以下简称新三板)、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以下简称四板)实际发生的辅导、保荐、审计、法律、资产评估和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以及上市公司迁入我市发生的费用补助;

  (二)上市公司限售股在我市减持补助;

  (三)拟上市公司新增地方经济贡献补助;

  (四)企业发行债券及上市、挂牌企业增发、配股融资补助;

  (五)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补助;

  (六)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办补助。

  第五条 引导资金的申请条件:

  (一)对境内首发上市企业,在辅导备案、提报上市申请材料、完成挂牌上市后,分别给予100万元补助;

  (二)对境外首发上市企业,在完成挂牌上市、募集资金50%以上投资我市后,分别给予150万元补助;

  (三)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在上报申请材料、完成挂牌后,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

  (四)对四板挂牌企业,在完成挂牌后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五)对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补助;

  (六)对在我市证券经营机构托管、减持的上市公司原始限售股股东,按减持限售股对地方经济贡献的90%给予补助,由证券经营机构汇总申请;

  (七)对拟上市公司在辅导备案前3年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新增部分,在辅导备案后,按其地方经济贡献的90%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对拟上市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按其地方经济贡献的60%给予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八)对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债券融资工具及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增发、配股方式进行的融资,按实际融资额的2‰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九)对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兼并市外企业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自并购重组事项完成首次股权过户手续之日起3年内全额予以补助;

  (十)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新设省级区域性总部或功能性总部给予200万元开办补助,由营业部升级为省级区域性总部的享受同等政策。

  第六条 上述资金由市、县(市、区)按3:7比例分别负担。其中,县(市、区)级负担部分可结合本级已出台的奖补政策统筹实施。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市、县(市、区)金融办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和资料审核工作,提出补助意见。

  第八条 企业申请上市分阶段补助资金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本市场开放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承诺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上市进程证明材料。申请在境内上市企业辅导备案阶段,提交山东证监局辅导备案材料受理证明材料;上市申请被正式受理阶段,提交中国证监会受理函复印件;实现上市阶段,提交中国证监会IPO核准文件复印件。申请在境外上市企业实现上市阶段,提交完成股票发行并成功上市的证明材料;50%以上募集资金投资我市项目阶段,提交会计师事务所、银行机构等关于资金到位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企业申请新三板挂牌分阶段补助资金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本市场开放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承诺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挂牌进程证明材料。上报挂牌申请材料阶段,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受理函;完成挂牌阶段,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批复文件。

  第十条 企业申请四板挂牌一次性补助资金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本市场开放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挂牌批复文件。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址补助资金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本市场开放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上市证明材料;

  (三)迁址我市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请限售股在我市减持补助,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本市场开放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

  (二)限售股托管减持事项说明材料;

  (三)我市证券经营机构出具的限售股股东在我市证券营业机构托管减持的证明材料;

  (四)完税证明材料;

  (五)股东明细及账户情况表。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新增地方经济贡献补助资金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本市场开放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

  (二)企业承诺书;

  (三)完税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债券、增发、配股融资补助资金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本市场开放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

  (二)核准单位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资金到位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并购重组补助资金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资本市场开放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申请表;

  (二)核准单位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完税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证券期货新设机构申请开办补助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监管部门出具同意设立的批复;

  (二)证券期货机构总部承诺函;

  (三)完税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符合引导资金补助条件的企业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由所在县(市、区)金融办汇总后,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于每年度4月30日前报送市金融办。

  第十八条 市金融办对申报材料汇总后,提出审核补助意见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金融办补助意见,将引导资金市级承担部分拨付相关县(市、区)和单位,县(市、区)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奖补政策将引导资金拨付到相关企业。其中,限售股奖励部分,由受益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证券经营机构提报的股东明细直接拨付给相应股东。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相关单位应当按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引导资金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提出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市金融办。市金融办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引导资金绩效评价,形成资金支出绩效评价报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根据年度第三方独立绩效评价计划,对引导资金进行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年度安排引导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和个人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合理有效使用引导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违反承诺,应退还享受的引导资金。对骗取引导资金的,财政部门应追回引导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原《烟台市资本市场开放创新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烟财金〔2017〕20号)同时废止。所涉及政策内容与以往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烟台市支持区域性基金管理中心建设

  开展基金管理服务专项改革创新的政策措施

  为积极开展基金管理服务专项改革创新,推动基金产业在我市聚集发展,撬动社会资本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建设,制定以下政策。

  一、财政扶持政策

  1.对实缴资本500万元(含)以上、所管理基金在我市托管金额不低于5亿元的基金管理机构,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手续后,按该管理机构实缴资本的20%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500万元。

  2.按照基金的实缴规模,在履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手续后,对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进行补助:

  对公司制基金,实缴资本3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0.8%给予补助;实缴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1.2%给予补助;实缴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1.5%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2000万元。

  对合伙制基金,实缴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0.5%给予补助;实缴资本10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0.8%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2000万元。

  对境外合格投资者设立“外投内”外币直接投资基金,实缴资本达到1亿美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2%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2000万元。

  本政策实施后新设立基金增资的,按增资后达到规模对应标准予以补足;本政策实施前设立基金增资的,对增资部分按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基金管理机构与其管理的基金各按50%的比例分配。

  3.对实缴资本300万元(含)以上的基金代销、投资咨询以及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根据相关规定,获得监管部门资格批准或履行相关登记备案手续后,按该机构实缴资本的20%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100万元。

  4.基金管理机构与基金为一体的,或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兼营管理业务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相应补助政策。

  5.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基金投资烟台非上市企业期限满2年的,投资金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同一管理机构管理多只基金的,合并计算,下同),按投资金额的1%给予补助;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按1.5%给予补助;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按2%给予补助;投资3亿元(含)以上的,按2.5%给予补助。同一基金管理机构累计享受此项补助最高1000万元。补助资金由基金管理机构与其管理的基金各按50%的比例分配。

  6.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基金管理机构需要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建房价格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金额3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自租赁之日起,给予连续3年的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最高补贴金额200万元,租赁期间不得转租。

  7.基金所持有上市公司原始限售股在我市证券营业机构托管、减持的,按减持限售股形成地方经济贡献的90%给予补助。

  8.对新成立的基金管理机构、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基金,自成立之日起前2年按照形成地方经济贡献的100%给予补助,后3年按照形成地方经济贡献的50%给予补助。

  9.本政策支持股权投资类、创业投资类、私募证券投资类等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以固定收益形式为主要盈利方式的不享受本政策。政府出资部分不纳入基金管理机构、基金补助范围。

  二、落实税收政策

  10.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有关规定,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实行“先分后税”,所得税由合伙人分别缴纳。

  11.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根据《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有关规定,按投资额的70%抵扣其符合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两年的,根据《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有关规定,其法人合伙人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其符合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12.基金机构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并符合减免条件的,报税务部门批准后,可酌情给予减免。

  13.基金机构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其所投资股权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损失,可以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符合居民企业条件的基金机构直接投资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税法规定的,可作为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人才引进政策

  14.落实《中共烟台市委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拓展高端人才(团队)引进“双百计划”的意见》(烟发〔2015〕12号),对基金机构管理人员入选全职创新人才第一、二、三层次的,分别给予6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创新资助;入选兼职创新人才的,给予50万元创新资助;为入选高端人才(团队)的基金人才办理“烟台优才卡”,提供配偶安置、子女入学、医疗保健、居留与出入境、人才联谊等配套服务。

  15.落实《关于落实<烟台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6-2020年)>有关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意见》(烟人社发〔2017〕8号),对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发放一次性购房补贴。硕士研究生补贴标准为2万元/人;博士研究生和副高级职称人才补贴标准为4万元/人;正高级职称人才补贴标准为6万元/人。同时符合以上多项标准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夫妻两人符合标准条件的,均可申请购房补贴。

  16.设立烟台市基金管理服务专项改革创新建设工作领军人物奖,对在我市实缴资本300万元以上且管理基金实缴规模在3亿元以上基金管理机构的高管,每年评选不超过10名获奖人员,给予每人5万元奖励,并优先推荐参评全省金融工作领军人物。

  17.管理基金认缴规模3亿元以上的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基金50%实缴到位之日起,担任主要职位且年薪在10万元以上的人员,按其上一年度在该机构获得薪资形成地方经济贡献部分给予连续3年100%补助,每个基金管理机构同时享受政策人员不超过5人。

  四、项目路演推介补贴政策

  18.支持金融服务机构和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全国知名大型路演推介培训机构组织大型路演推介活动,搭建我市基金机构与市内外项目对接平台,畅通基金管理机构投资渠道。对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进行事前备案并纳入市级活动计划的路演推介活动,按不超过该活动场地费用的50%给予补贴。

  五、附则

  19.对基金管理规模50亿元以上的重大基金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20.享受补助政策的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应在烟台市依法注册登记,且承诺自享受政策之日起5年内不迁离烟台市,期间确需迁离的应退回所享受的补助资金。管理机构组织形式应为公司制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基金应进行备案。自觉履行烟台市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的统计要求,及时准确反馈相关统计信息。

  21.享受补助补贴政策的基金管理机构、基金及个人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合理有效使用奖补资金,自觉接受财政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对骗取政策资金的,财政部门应追回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22.本政策奖补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按3:7比例分别负担。已制定基金产业扶持政策的县(市、区),可结合本政策规定统筹实施。

  23.本政策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24.本政策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实施。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省属驻烟有关单位。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8日印发

编辑:姜镛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