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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完善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19-01-06

关于优化完善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决策委员会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发展委: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我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政策体系,充分发挥基金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作用,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市场环境变化情况,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决策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研究决定,对我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政策进行调整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母基金直投项目比例。对投资进度快、投资山东比例高、对全省新旧动能转换作用明显的母基金,允许突破“母基金可安排不超过50%的比例直接投资项目”的限制。同时,对积极设立子基金的母基金,引导基金将给予管理费、门槛收益率、让利等政策优惠。

  二、调整母基金首期募资规模。在保持基金目标规模不变

  的前提下,适当降低母基金首期募资规模,其中基础设施类、产业类、创投类母基金首期募资规模分别调整为不低于50亿元、30亿元、5亿元。

  三、适当调整子基金对单个项目投资比例。放宽“子基金对单个企业或项目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总规模的20%”的限制,允许围绕单个项目设立专项子基金(即项目基金)。

  四、规范出资人份额转让。基金合伙协议(章程或合同)签订生效后发生20%(含)以下的份额转让,由基金管理机构与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协商确定,并报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发生20%以上的份额转让,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报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请省直有关部门和省新动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真做好政策解读工作,严格落实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基金效益,确保基金持续健康发展。

  山东省财政厅

2018年9月10日

  

  

编辑:姜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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