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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和加强海洋强省建设金融服务的意见

来源: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19-08-18

  为贯彻落实全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部署要求,立足服务现代海洋产业,统筹优化金融资源,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金融服务,加快建设海洋强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海洋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7号,见附件),结合我省海洋经济发展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健全金融组织服务体系

  (一)鼓励设立服务海洋经济发展专营机构。在符合监管政策的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海洋经济金融服务事业部,依法合规组建海洋渔业、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航运、港口、物流、海洋科技等金融服务中心或特色专营机构,在业务权限、人员配置、财务资源等方面给予适度倾斜。

  (二)加快发展新型海洋金融组织。加强政策支持,鼓励民营蓝海银行坚持“深耕蓝海”定位,加大对涉海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海洋新兴产业支持力度,稳步打造区域性、特色化、专业化轻型商业银行。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海洋工程装备企业、大型船舶企业依法依规按程序发起设立服务海洋经济的金融租赁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涉海大型骨干企业设立财务公司。鼓励融资担保公司积极为涉海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服务。加快发展服务海洋经济的合作性金融组织,努力形成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互为补充的多元金融服务体系。

  二、优化银行信贷管理体系

  (三)加大重点领域信贷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围绕《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山东省“十三五”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山东省“海上粮仓”建设规划(2015-2020年)》和山东海洋强省建设有关政策文件,进一步优化信贷投向和机构,加大对现代海洋渔业、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海洋装备制造业、现代海洋服务业等海洋强省建设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开发性、政策性银行为高端船舶、游艇制造、海洋工程装备、海洋新材料、海水淡化设备等海洋先进制造业提供低成本融资支持。

  (四)优化银行信贷管理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争取总行信贷政策和资金倾斜。要制定符合海洋经济企业特点的差异化信贷管理政策,综合运用银团贷款、组合贷款、联合授信等模式,加大对全省海洋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信贷资金供给。根据涉海企业风险和经营特点,完善风险评价体系,科学确定贷款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

  (五)完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开发适合海洋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完善和推广渔船抵押贷款,积极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探索开展海岛使用权、在建船舶、水产品仓单及码头、船坞、船台等抵质押贷款业务。依托海洋产业核心企业,大力开展产业链和供应链融资业务,为其上下游配套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积极支持涉海高新技术企业利用股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开展质押融资,加快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研发。

  (六)加强信贷风险防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涉海企业自身现金流和还款能力作为信贷审批的主要依据。加强信贷全流程管理,提高评级授信的客观性及动态管理水平。加强贷款担保管理,审慎开展担保能力审查和押品审查,夯实第二还款来源。加强资金支付及贷后管理,严防挤占挪用风险。加强涉海企业环境和社会风险审查,坚决执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对涉及重大环境社会风险的授信,依法依规披露相关信息。

  (七)深化“互联网+融资”方式。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山东省企业融资服务网络系统”实时直达和信息共享的优势,进一步加大对船舶、海工装备、海洋新材料、海洋物流等涉海行业企业及项目的融资对接力度。要简化内部审核流程,切实提高对接效率。要发挥网点多、与企业联系密切的优势,通过电子显示屏、业务公告栏、宣传折页等方式积极向涉海企业宣传系统功能。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统筹利用“进走访”、债委会、小微企业融资等服务平台,通过项目库对接、基金对接、财税政策对接,增强服务海洋经济能力。

  三、大力发展企业直接融资体系

  (八)大力推介企业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涉海企业合理选择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或在“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加强对中小涉海后备企业的资源培育工作。

  (九)加快发展区域股权市场。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设立海洋经济特色板块,推动涉海企业利用区域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推动烟台海洋产权交易中心加快发展,做大海域使用权交易规模,逐步扩大业务覆盖面,打造具有较强影响力的海洋产权交易平台。稳妥推进威海国际海洋商品交易中心、日照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创新发展。鼓励齐鲁知识产权交易中心等权益类交易市场,创新海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制,提供科技成果价值评估、挂牌交易、登记结算、融资推介等专业化服务,促进涉海科技成果流动和转化。

  (十)加大直接债务融资力度。引导和鼓励成熟期优质涉海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降低融资成本。支持符合条件的涉海企业发行“双创”专项债务融资工具、绿色公司债、可续期债等创新品种。鼓励海洋新能源新材料、海水利用、海洋药物和生物制品、海洋工程装备、高端船舶、智能深海养殖装备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对于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海洋优质产业类项目,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工作。积极支持运作成熟、现金流稳定的海洋项目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四、完善保险资金服务体系

  (十一)完善保险产品服务体系。规范发展渔船、渔工等渔业互助保险,积极探索将海水养殖等纳入互保范畴。探索建立海洋巨灾保险和再保险机制。加快发展航运保险、滨海旅游特色保险、海洋环境责任险、涉海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等,完善新材料首批次保险。推广出口信用保险在海洋领域的覆盖范围。

  (十二)发展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积极争取全国性保险公司在我省设立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加大对海洋产业的投资。鼓励保险资金在山东投资设立海洋产业投资基金。争取中国保险投资基金加大对山东海洋领域重大工程和项目的投入。

  五、创新涉海企业多元化融资方式

  (十三)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设立新旧动能海洋经济发展基金,发挥蓝色经济区产业投资基金等相关政府引导基金作用,引导更多社会资本向海洋产业聚集,重点支持海洋经济重点产业、海洋经济科技创新、海洋经济公共服务平台和涉海基础设施等领域项目建设。

  (十四)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务。支持融资租赁机构积极开展船舶租赁、仓储设施租赁、机械设备租赁等业务,大力支持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海洋能源新材料产业、涉海旅游业等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利用集团内金融租赁公司为我省海洋产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十五)创新涉海企业融资方式。积极在基础设施建设、渔港建设、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等领域规范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投贷联动业务支持涉海科技型中小企业。

  六、健全政策协同保障机制

  (十六)强化货币政策工具导向作用。结合我省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灵活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信贷资源投向海洋经济。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海洋渔业等方面的支农再贷款需求,对涉海企业的票据优先给予再贴现。

  (十七)开展金融顾问融资融智服务。完善金融支持海洋强省建设政策咨询和智力支持机制,深化“金融顾问团”工作机制,组织全省各级顾问团集中开展面向海洋强省建设专项金融咨询服务,为海洋经济企业融资提供更加个性化、精细化服务。

  (十八)积极探索海洋金融改革创新。积极支持青岛、烟台、威海、日照等市以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城市和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为契机,探索以金融支持蓝色经济发展为主题的金融改革创新,集中优势资源先行先试。

  (十九)加大财政性资金激励引导作用。支持各级政府综合运用财政贴息、奖励、补助等方式,引导多元化社会资金积极投资海洋产业。依托山东海洋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半岛蓝色经济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等机构,创新运营管理模式,搭建服务海洋经济发展的投融资平台。

  请有关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海洋、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金融办、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将本意见联合转发至辖区相关机构,并结合当地实际,切实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

编辑:高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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