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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济南青岛烟台市人民政府行使部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的通知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时间:2019-08-18

  济南、青岛、烟台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省政府决定,将部分县(市、区)省级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委托给有关市政府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审批权委托范围及内容

  济南市历城区、章丘区、济阳县,青岛市黄岛区、即墨区、胶州市,烟台市莱山区、福山区、蓬莱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省级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分别委托济南、青岛、烟台市政府行使;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审批事项及中心城区范围内报国务院批准后的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审核事项,按原规定办理。

  二、做好审批文件编号及用章管理工作

  审批工作在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批系统中进行。批复文件由省建设用地审批系统自动编“鲁政土字+A/B/F”文号(济南市A、青岛市B、烟台市F),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印刷批件后,指定专人携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市政府公章的内部审批表,到省国土资源厅办文大厅办理计划指标登记、耕地占补平衡信息审核和盖章事宜,批复文件加盖“山东省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承接审批权的市政府应按规定切实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资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的缴纳工作,并做好耕地占补平衡落实工作。

  三、认真履行档案管理及信息公开职责

  审批权委托相关市行使后,建设用地审批档案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装订成册、存档,并在批复文件报省国土资源厅盖章时,将电子和纸质审批档案报省国土资源厅留存一套;原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的征地信息公开事项,由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相应承接。建设用地审批信息由负责审批的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审批电子数据报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备案。

  四、切实落实审批权委托工作责任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审批权委托相关市行使后的相关责任由承接审批权的市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承担。如出现违法违规审批用地情况,省政府收回委托的审批权,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省国土资源厅要制订审批权委托事项具体实施办法,统筹协调相关市、县(市、区)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切实做好审批权委托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并建立评估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审批权委托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9日

编辑:高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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